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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卡与邢台路利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卡,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献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邢台路利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白石磊,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负责人:许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
  原告张卡与被告要献瑞、邢台路利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卡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3.50元,由原告张卡负担。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朱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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