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卫,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星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素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蔚,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
原告张卫诉被告上海市宝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卫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案外人牛某某(男),准备通过牛某某购买汽车及办理购车贷款。2018年12月6日,原告在牛某某的安排下向平安银行上海延东支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经过考虑,原告又向牛某某表示不需要贷款。原告直到接到银行催款电话才知道该笔贷款已获批准,平安银行已于2018年12月13日将186,000元贷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本人未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也未委托他人代签车辆买卖合同以及收取车辆。本案中,车辆买卖合同及交车检查确认单上的签字均非原告本人所写。他人冒充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提车,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车辆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原告从未将身份证交付他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86,000元购车款,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
被告上海市宝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销售员工在网上认识了案外人施某(女,具体姓名不详),施某曾介绍过几次生意。2018年12月,施某表示有人要购买车辆,被告公司员工起草合同后交给施某,施某当日将签署了原告姓名的买卖合同交给被告。案外人上海司固实业有限公司代原告支付了车辆首付款96,000元,2018年12月平安银行将车辆贷款177,965元发放给被告。被告曾与施某沟通交车事宜,2018年12月14日,一名身份不明的案外人持原告身份证原件到被告处提取合同所涉车辆。此外,放车当日被告还用原告身份证办理了车辆临时牌照并开通车辆联网系统。被告认为原告有购车意图,并亲自办理了银行贷款,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车辆购置费用。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原告诉请。本案存在诈骗行为,被告已经向警方报案,希望本案能够移送公安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对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临牌办理等过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结合交易习惯、车辆现状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卫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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