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卫,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和萍,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延强,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施和平、王延强相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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