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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华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卫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卫华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并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海

书记员: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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