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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卫、张建忠等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卫卫,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建忠,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村吴家舍村民组。
  原告:张雪忠,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雄,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XXX弄XXX号。
  原告:张密宝,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金家村XXX号。
  原告:张密英,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西村XXX号。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青,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陈晓荣。
  被告: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
  被告:张卫庆,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被告:夏翠菊,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卫、张建忠、张雪忠、张雄、张密宝、张密英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卫庆、夏翠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卫卫、张建忠、张雪忠、张雄、张密宝、张密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卫卫、张建忠、张雪忠、张雄、张密宝、张密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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