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卫卫,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建忠,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村吴家舍村民组。
原告:张雪忠,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雄,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XXX弄XXX号。
原告:张密宝,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金家村XXX号。
原告:张密英,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西村XXX号。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青,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陈晓荣。
被告: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
被告:张卫庆,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被告:夏翠菊,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卫、张建忠、张雪忠、张雄、张密宝、张密英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卫庆、夏翠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卫卫、张建忠、张雪忠、张雄、张密宝、张密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卫卫、张建忠、张雪忠、张雄、张密宝、张密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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