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卫国,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超,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祖荣,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卫国与被告施祖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超,被告施祖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卫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违法搭建的铁棚,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19年3月中旬,被告利用供销社所有的房屋后墙面私自搭建铁棚,严重影响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如遇下雨,雨水倾泻导致房屋损坏。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2、照片5张,证明虽被告将铁棚锯掉了17厘米,但仍影响了原告房屋通风、采光,雨水倾泻导致房屋损坏。
被告施祖荣辩称,原告屋后的铁棚是其搭建,已经将铁棚边缘锯掉了17厘米,也愿意做个水托。被告搭建铁棚只是为了下雨天出入方便,并未影响到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故不同意拆除。
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供铁棚照片一张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房屋相邻。被告在原告屋后、供销社房屋墙面上搭建了铁棚。铁棚边缘距原告房屋屋檐2厘米,后被告又锯掉了17厘米。原告认为该铁棚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并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被告擅自在原告屋后、供销社房屋后墙面上搭建了铁棚,雨水沿着铁棚倾泻至原告房屋,有导致原告房屋损坏的潜在危险,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应予拆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铁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原告张卫国屋后的铁棚;
二、原告张卫国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计收人民币40元,由被告施祖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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