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星,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租住西安市未央区。2009年5月8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星及其辩护人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张卫星从通过“米聊”聊天软件认识的一广东人处定购假冒卷烟,准备销售牟利。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张卫星接到其上线广东人的电话,被告知之前购买的“芙蓉王”、“中华”两个品牌共计100条卷烟已邮寄送至指定地点。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卫星驾驶电动车前往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村村口接到该批假冒卷烟,随后行至谭家村一民房大门口时被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抓获。之后,稽查人员又在其租住的民房内搜查出大量假冒卷烟,现场共查扣“中华”、“芙蓉王”等共计5个品牌151.4条卷烟。上述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卷烟,价值人民币54315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卫星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了案件来源和被告人张卫星的归案过程。
2、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现场照片证明,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张卫星处扣押“芙蓉王”(硬)、“中华”(硬)等共计5个品牌151.4条非法卷烟。
3、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证明,涉案卷烟经过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核价价值合计人民币54315元。
4、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9)静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5月8日,被告人张卫星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5、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张卫星及“大学生烟酒行”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明。
6、被告人张卫星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份开始,他在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村经营“大学生烟酒店”。他是通过“米聊”聊天软件认识广东上线的,“米聊”上经常有卖烟的照片,宣传这些烟是高仿烟,也就是假烟。他从广东上线那里订购了假冒卷烟黄硬“芙蓉王”75条、硬“中华”25条,合计2个品牌100条。2016年9月12日13时许,他接到给他发假冒卷烟上线的电话(电话为隐藏号码),说是订的货到了,并告诉他货运单上填的收货人是“张某”,他就去谭家村村口取假冒卷烟,结果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了,查获的100条卷烟货款还没来得及支付。之后,执法人员又从他租住的房子中搜查出19.1条软“中华”、1.6条硬“中华”、25.7条“芙蓉王”、1.9条“南京”(九五)、1.9条“黄鹤楼”(硬1916)、1.2条“呼伦贝尔”。他准备将购进的这些假冒卷烟放在“大学生烟酒店”进行销售。从他租住的房子里搜出的卷烟有的是他上次从广东上线处购进之后未销售完的,有的是通过“回收礼品”收来的零散假冒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所买卖的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卫星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卫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对被告人张卫星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卷烟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贩卖假冒卷烟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卫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加亮 审 判 员 李景民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昌
书记员:何培 鲁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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