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卫根,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苗新朋,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南楼7层S705-98A室。
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董事长。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江,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根诉被告苗新朋、上海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沧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320,671.8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苗新朋、上海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沧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671.8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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