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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萍与王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卫萍,女,194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玲,女,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张卫萍诉被告王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卫萍诉称,被告原系原告之子张军民朋友。2017年9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月6日原告将1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军民,并委托张军民将该款汇付给被告。为此,张军民将12万元款项存入其银行账户后汇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收到了原告12万元,并应于中秋节(2017年10月4日)返还。借期届满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12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5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王素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之子张军民朋友。2017年9月6日原告将1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军民,并委托张军民将该款汇付给被告。为此,张军民将12万元款项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后转至被告的银行账户上。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收到了原告12万元,并应于农历中秋节(2017年10月4日)返还。借期届满后,原告催讨无着,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欠条、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户口资料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欠条和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并给付利息,依法有据,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卫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王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卫萍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本金12万元,年息6%,自2017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诉讼保全费1,15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素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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