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友方,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令勇(系张友方丈夫),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友方诉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友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明(后被撤销代理权),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国、倪烜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友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令勇,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国、倪烜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友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单方终止合同,未完成施工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19,367.60元(即合同总价款96,838元的20%);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按照200元/天,自2018年7月30日计算至一审判决之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按照15,500元/月,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一审判决之日止);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付的其他损失(已赔付案外承租人的违约金15,5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税金损失10,104.35元(已付款88,649元÷1.16×0.16-已开发票税金2,123.10元);7、判令被告交付原告按实结算部分的购买材料清单。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1份,约定:装修施工地址为青浦区会卓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住宅结构Loft,房型4房2厅1厨2卫1阳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提供《设计图纸》、《上海臻逸装修项目预算表》。工期为2018年6月4日开工,至2018年7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因去掉一个卫生间装修和一个马桶、移门,修改为96,838元。第二条“材料供应”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规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等。2、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合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使用说明》和《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2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1)工程款支付: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于合同签订当日付30%;(2)在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35%;(3)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时支付30%;(4)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5%。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必须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装修款同等金额,结尾款之前开具全额发票。本合同价格包括所有装修费用(材料、工具、清运费)等,发包方无需另外支付任何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200元。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此外,双方还对合同附件、合同变更与解除、安全生产与防火等事项做了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后,委托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支付装修款义务。但是装修过程中甲方发现合同指定的乙方监管人员从未到场进行监管指导,甲方询问现场施工人员得知,乙方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已经将工程全部二次转包给他人施工,因此装修施工和用料得不到乙方直接监管和维护,造成整个装修质量严重缩水。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承诺在转包的情况下仍然会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好工程质量。可是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设计尺寸错误,施工质量不合格,损坏房屋玻璃不及时维修,造成严重误时误工,隐蔽工程未通知乙方检验并拒绝提供书面质保证书和管线布置图,装修时偷工减料,有问题需更换整改的拖拉掩盖逃避不配合不到位,不按合同提供材料清单和品牌,需按实计算价钱的不提供购买数量和金额发票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曾多次要求乙方整改,可是乙方再包人员仍然不予理睬继续装修,并告诉甲方因乙方公司将该工程再次外转时从中抽利太多,造成再承包时利润太薄无法达到要求,造成的质量和误工问题让甲方自己去找乙方公司解决。工程至今仍没有施工完毕,一直未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和交接,目前仍然厨房漏水、墙壁开裂、门框损坏未换、厨柜缺门、闸断电等未完事宜,甲方多次通知乙方及时处理,乙方不予理睬和施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屡屡违约,给甲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施工方过错,刚开工就将甲方玻璃幕墙一整块钢化玻璃导致碎裂,乙方一直向甲方和小区物业承诺会及时更换维修,可是期间迟迟未解决导致室内其他工序无法正常施工,拖至2018年8月13日,经甲方再次与乙方老板严正交涉,以乙方承担损失费6,500元、让甲方自行找物业维修处理才得以解决此事。此时距2018年7月30日交房时间已经延期违约半月,乙方却还有近半的工程后期等待完成,加上之前诸多需要整改的地方一直拖拉不执行,后面只会继续严重超期,甲方发现乙方需支付的违约金已经超出甲方剩余未付款项,所以甲方无法再继续向乙方付款。乙方却采取故意停工,撬坏并更换甲方门锁,蓄意破坏甲方房内电源控制线路,侵害甲方私有财产,私自藏匿甲方钥匙不交并嫁祸物业、欺骗业主等各种违法不良的极端手段逼迫原告付款,同时进行言语恐吓威胁,原告多次报警给予警告,并多次请求警察和物业部门打电话通知被告尽快彻底解决,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因甲方该房屋所在区域和楼盘为进博会重要使用场所的特殊地段,被政府指定为全球进口商品西虹桥贸易港交易中心,房屋使用和出租价值巨大,却因被告的一拖再拖装修不能完结造成房屋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和出租。被告在转包给案外人施工期间,因被告方延误工期,造成租客终止租赁合同造成租金损失,原告并为此赔偿租客15,500元违约金。2018年9月19日,双方到房屋所在地徐泾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核算,乙方承认甲方款项已经支付有多,并承诺在两三天内开具发票和按照合同结算返还多余钱款,并积极配合剩余工程及时完工,可是时至近一月乙方仍然不予履行,答应开具的发票也是甲方投诉至乙方公司注册地嘉定税务部门才给予执行且未开够合同约定税率16%(实际只开具了3%的税率)。原告又通知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至房屋所在地徐泾司法所进行再次调解,当时被告同样服从调解结果,并承认上述违约和赔偿责任并取得甲方原谅,承诺截止调解当日,扣除甲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被告另向原告支付32,000元的损失赔偿费,可是司法所开具好调解书后,被告却再次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赔偿款并告知司法人员会再回复,至2018年11月20日甲方仍未得到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1、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第9.2条约定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告从未书面提出过解除合同,且被告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原告单方解除合同。2、2018年9月19日,被告在派出所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原告提前擅自使用导致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故逾期的原因不是被告,后果应由原告负责。原告拖欠被告剩余工程款,导致后期被告无法施工,被告已另案起诉。3、原告主张违约金额过高,原告不存在损失,不同意支付。工期延误的原因:(1)、因实际施工中原告于2018年7月3日提出更改靠近玻璃的钢结构,当时被告已经将钢结构施工完毕了,被告提出改动可能会造成玻璃的损坏故不同意变更,原告就擅自叫被告委托做钢结构的人进行变更而导致玻璃损坏,最终玻璃损坏,被告同意赔偿原告6,500元玻璃损失。上述事宜导致工期延误了半个月。(2)、2018年7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原告未支付,导致被告没有资金继续施工,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开始停工。没有其他工期延误的原因。上述工期延误均非被告原因导致,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支付了10,000元,被告便于2018年7月28日复工,让油漆工进场施工。2018年9月2日,被告施工完毕便通知原告验收,原告未按通知的时间前往验收。同年9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房屋,发现锁芯坏掉了,就换了锁。同年9月19日,原告到房屋发现锁被换掉就报警并通知被告,当天被告就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双方没有办理验收手续,原告就开始使用了。第二、三、四、五项诉请存在重复计算。违约金和损失不能同时主张,并且被告不存在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存在偷工减料,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行为,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4、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个人,不存在抵扣税金的情况,所以不存在税金损失。合同约定被告开具发票的义务是指原告要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实际原告是个人,被告仅能开具以原告为抬头的发票。合同中约定16%的税率,是原告要求的,代表被告签订合同的设计师也是同意的。但被告公司只能开具3%税率的发票。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是按照原告要求开具了给了原告名下的公司,而不是原告个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合同是原告签订的,所以应该开具给原告个人。如果原告能够将剩余尾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会开具发票给原告个人。5、不同意交付购买材料清单,被告没有义务提供清单,被告愿意承担保修义务。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张友方系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XXX弄XXX号XXX室办公用房的产权人。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臻逸公司)拥有装修乙级资质。
2018年5月29日,张友方作为甲方,臻逸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装修:青浦区会卓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注:房屋实际地址应为上述产权证地址),住宅结构Loft,房型4房2厅1厨2卫1阳台,套内施工面积78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款106,000元;工期:2018年6月4日开工,2018年7月30日竣工,工期60天;第三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5%,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0%,验收通过当天支付5%;增加项目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时支付100%。必须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装修价款同等金额,给尾款之前开具全额发票,本合同价格包括所有装修费用(材料、工费、清运费)等,发包方无需另外支付任何费用。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第六条约定,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第七条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20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工期顺延;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第九条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20%赔偿,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减少一楼卫生间整体装修、二楼卫生间马桶和一楼一个移门,工程款总价变更为96,838元,双方在合同上注明。后经双方再次协商,由乙方供应的花洒、台盆柜改为甲方自购,减少一楼卫生间的吊顶项目,装修款再次减少1,744.50元,双方一致确认装修总价应为95,093.50元。
张友方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合同当天支付31,800元(30,000元刷卡支付,1,800元支付宝转账),2018年6月30日刷卡支付31,093元。
2018年6月18日,张友方告知臻逸公司设计师陈颖,钢结构设计方案存在错误,卧室放床后过道空间不够。2018年7月初,臻逸公司负责给系争房屋安装钢结构的工人在为系争房屋改动钢结构时,损坏了系争房屋的玻璃。2017年7月21日,缪建国通知张友方支付第三期款,油漆工才能进场,并称2018年7月15日已通知张友方付款,张友方回应要求解决玻璃问题和开发票问题。后张友方于2018年7月24日刷卡支付10,000元。原、被告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8月13日确认臻逸公司针对玻璃损坏应赔偿张友方6,500元。
2018年9月2日,臻逸公司通知张友方系争房屋装修完毕,要求张友方验收房屋,张友方称下午去看房并要求开具发票,但双方未进行验收。后臻逸公司更换系争房屋门锁。2018年9月14日,张友方要求缪建国修补墙壁粉刷层裂缝。2018年9月19日,张友方报警称臻逸公司擅自更换门锁,当天臻逸公司应警方要求,将新锁钥匙交付张友方。当天交付钥匙后缪建国又告知张友方要送电(开通电路)。2018年9月20日,张友方因系争房屋内电路不通再次报警,缪建国同意开通电路。后双方多次沟通通电日期未果,最终缪建国于2018年10月15日开通电路。
2018年10月15日,臻逸公司申请国家税务局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代开增值税发票,客户名称为“上海名祺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即原告张友方开设的公司),发票总金额为72,893元,其中税金2,123.10元,税率为3%。
2018年11月19日,张友方告知缪建国厨房存在漏水现象。
目前系争房屋中厨房中有一柜门未安装(80CM*60CM)、飘窗缝隙处无硅胶、进户门门框有凹痕。
另查明,2018年10月,双方经青浦区徐泾镇司法所调解未果。本院已受理臻逸公司起诉张友方装修款案件,臻逸公司在该案起诉状中称总工程款106,000元,张友方已付88,649元,剩余17,351元未付。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产权证、装修合同、报价单、图纸、现场照片、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接报回执单、起诉状及装修费明细,被告提供的装修资质证书、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庭,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对臻逸公司未按时完工的原因存在争议。
张友方称,张友方除转账支付的钱款外,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臻逸公司监工陈小红15,756元,但是陈小红拒绝出具收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30日竣工,但臻逸公司至今未完工,厨房一个柜门未安、进户门框未更换、飘窗缝隙处未打硅胶遗留,共三处项目未施工,且拒绝继续施工,构成逾期交付和擅自终止合同两项违约行为。逾期原因是臻逸公司将工程擅自转包给缪建国,钢结构项目施工过程中又损坏玻璃延误了工期。故张友方现要求解除合同,臻逸公司对擅自终止合同应承担总价20%的赔偿责任,对逾期交付应承担每日200元的赔偿责任,另赔偿张友方无法按时出租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和张友方赔偿案外承租人的违约金损失;若法院认为存在冲突,则主张实际损失。至今双方仍未结算,故要求臻逸公司提供价目表中按实结算费用的实际所用材料清单。
被告称,缪建国系臻逸公司的施工人员,不存在转包;钢结构项目施工完毕后,张友方未经臻逸公司同意自行委托原钢结构施工工人改动钢结构,才造成玻璃破损。工期延误是因为张友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在油漆工进场前,张友方应付至合同总价的95%,按原定总价96,838元计为91,996.10元,但张友方当时仅支付前两期款项计62,893元,之后在臻逸公司催讨第三期付款时拒绝再支付钱款,故臻逸公司有权停工。后张友方于2018年7月24日又支付了致逸公司10,000元,故臻逸公司油漆工于2018年7月28日进场施工。至今张友方仍未付清装修款。监工陈小红没有收取张友方现金。另案起诉状所称的已付款金额存在错误,是臻逸公司根据原合同金额和剩余款项的差价算出来的金额。合同约定的是验收时付清房款,张友方在臻逸公司通知验收时不去验收,后又通过警方强行收回系争房屋使用,应视为验收通过。橱门是张友方不要臻逸公司安装的,飘窗硅胶是张友方为了诉讼自己除去的,不清楚门框损坏情况。
经本院释明,张友方称臻逸公司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但本案中张友方仅针对逾期交付这一违约情形主张相关权益。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系争房屋目前为装修完毕的状态,遗留的柜门未安装、飘窗缝隙未打硅胶、门框损坏的三处情形不影响房屋使用,关于应扣除多少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张友方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臻逸公司于2018年9月2日通知张友方验收房屋,但张友方未按合同约定在七日内与臻逸公司办理验收手续,之后通过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取得房屋钥匙,也未在之后的7日内针对装修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工程于2018年9月2日竣工并于2018年9月9日通过验收。至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张友方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故张友方认为臻逸公司擅自终止合同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对张友方要求解除合同、臻逸公司支付装修总价20%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交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张友方应于油漆工进场施工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按照双方庭审中确定的总价95,093.50元,95%计为90,338.825元,张友方未举证证明曾支付陈小红现金15,756元,臻逸公司关于起诉状中付款金额错误的解释符合情理,故本院对该笔付款无法确认。截至2018年7月24日张友方已付72,893元,扣除臻逸公司应承担的玻璃赔偿款6,500元,张友方仍未付足进度款,差额10,945.825元,占第三期款约三分之一,故臻逸公司可顺延工期。臻逸公司对玻璃破损确实存在过错,但其未按期竣工的主要原因在于张友方未按期付足装修款,故张友方要求臻逸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增值税税金补偿,根据臻逸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率,可确认臻逸公司只可开具税率为3%的发票,明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给原告名下公司16%的增值税发票,构成违约,应补足原告13%的税金损失。但已付款金额应为72,893元,故应付税金补偿为72,893÷1.16×0.16-2,123.10=7,931.11元。
关于张友方要求提供材料清单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臻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友方税金补偿款7,931.11元;
二、驳回原告张友方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8.70元,减半收取计1,374.35元,由原告张友方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7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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