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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武与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友武,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屈昆洋,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曦,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苏,男。
  原告张友武与被告屈昆洋、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友武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武撤诉。
  本案受理费8,269.31元,减半收取4,134.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694.66元,由原告张友武负担。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严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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