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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进与吴红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友进,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其,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张友进与被告吴红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友进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张友进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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