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友进,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其,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张友进与被告吴红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友进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张友进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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