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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崇明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候,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春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城桥镇八一路XXX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春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崇明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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