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开始为被告提供工业气体,至2016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2010元。被告妻子刘志英代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本院询问被告对该欠条无异议。原告于庭审中主张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工业气体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原告价款,原告主张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辜负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2010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