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海涛(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熊立新
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蒲燕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周筱威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立新。
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燕。
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黄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筱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立新、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圣勇
书记员:谢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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