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发广,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明,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兴,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褚燕,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兴(系褚燕的丈夫,男,住同上。
被告:上海市郊大店联合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石圣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兴。
原告张发广与被告王国兴、被告褚燕、被告上海市郊大店联合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市郊大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发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明,被告王国兴(暨市郊大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发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王国兴、褚燕、市郊大店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王国兴、褚燕、市郊大店公司支付原告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同意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万元);3、案件诉讼费等由三被告王国兴、褚燕、市郊大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下半年,原告经案外人蒋志超介绍与被告王国兴相识。被告王国兴因市郊大店公司生意需要开始向原告借钱:1、被告在2017年12月15日第一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每月利息1.6万元。还款日期2018年6月15日。2、2018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3、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4、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5、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6、2018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7、2018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8、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9、2018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10、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11、2019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合计530万元,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9年7月。2019年年中,被告王国兴归还了30万元本金。2019年8月开始,被告再未支付利息,上述借款均已经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国兴答应还款,并多次写下还款承诺书。2019年12月14日,被告王国兴再次写下承诺书,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和4个月利息三十几万元(2019年8月-2019年11月)。此后被告在2019年12月底支付了10万元利息,之后再未支付。被告王国兴将所借钱款用于市郊大店公司的经营投资,获得家庭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国兴作为市郊大店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控制人,该公司也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国兴、褚燕、市郊大店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共11笔借款合计530万元,已归还30万元。王国兴和褚燕是夫妻关系,以王国兴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家里人知道借款,家里开销由王国兴支付,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
借款用于建筑工程生意,而市郊大店公司经营烟酒贸易,只是聘请王国兴当总经理,该公司与本案借款无关。
经审理查明,王国兴与褚燕系夫妻关系。
2016年12月14日,张发广通过其尾号为9715的农业银行卡向王国兴尾号为2615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2017年12月19日,张发广通过同样方式向王国兴银行转账60万元。王国兴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每月利息2万元,每月15日付。
2018年3月1日,张发广以上述同样方式向王国兴银行转账75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每月利息1.6万元,每月1日付款。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另外5万元借款本金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所欠的利息,故一并作为借款。
2018年4月16日,张发广还是以上述方式向王国兴银行转账3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3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每月利息6,000元,每月16日付。
2018年4月16日,张发广向王国兴分银行转账2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每月利息4,000元,每月16日付。
2018年5月25日,张发广向王国兴分两笔银行转账共4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25日,每月利息8,000元。每月25日付。
2018年6月26日,张发广向王国兴银行转账5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每月利息1万元。
2018年7月12日,张发广向王国兴银行转账8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每月利息1.6万元,每月12日付。
2018年9月26日,张发广向王国兴银行转账4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每月利息8,000元。
2018年9月28日,张发广向王国兴银行转账3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6月30日,每月利息6,000元。
2019年5月22日,张发广向王国兴银行转账33万元。王国兴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另外7万元借款本金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所欠的利息,故一并作为借款。
2019年5月27日,张发广向王国兴银行转账20万元。王国兴当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张发广借款20万元。
综上,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王国兴向原告分11笔借款共计530万元,借款月利息均为2%。后王国兴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尚余借款本金500万元未予归还。2019年7月底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本金500万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15万元。
王国兴多次出具还款承诺但均未履行。2019年12月14日,王国兴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从2017年7月份到2019年12月份止,向吴泾朋友张发广共借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现王国兴在闵行区颛桥颛兴路XXX弄XXX-XXX号门面房动迁,在2020年3月份前动迁赔款的陆佰万元整左右,全部解决向张发广借款之事。另现欠张发广利息(4个月)约人民币叁拾几万元未付,在本月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借条、承诺书等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王国兴交付钱款,被告王国兴出具相应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国兴已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双方对于剩余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王国兴已经给付利息15万元,本院折算为1个半月的利息,故被告实际应支付的利息调整为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被告王国兴与被告褚燕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亦认可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国兴与被告褚燕归还欠款和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市郊大店公司,被告王国兴确在该公司任职,然该公司非本案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原告主张该公司共同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兴、褚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发广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王国兴、褚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发广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发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国兴、褚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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