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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学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56号748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学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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