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君,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莉,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邹敏,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丁莉、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君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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