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冯晓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冯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冯晓丽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智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冯晓丽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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