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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君华,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寿光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2015年1月12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6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君华以帮助孟某2儿子办理上军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2现金25万元。2、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君华以帮助李某2女儿办理到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2现金2万元。2015年2月7日,孟某1报案称,张君华以给其哥孟某2的儿子办理上军校的名义骗取孟某2现金25万元。同日,寿光市公安局对张君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君华已获取被害人孟某2、李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2、李某2的陈述,证人孟某1、李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华及其辩护人武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君华被判处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君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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