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启明,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匠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
被申请人:上海银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邬能军。
申请人张启明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匠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及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匠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启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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