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生,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周梦华(系申请人周国生之女),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周华,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生与被申请人张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7462号民事裁定,冻结周国生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生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周国生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鎏馨
书记员:虞振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