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和祥,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何文媛,女,1934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岚,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廷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维,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和祥与被告何文媛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追加上海民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逸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和祥,被告何文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岚、高岩,被告民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廷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00元(其中修复客厅大部分地板、主卧室的所有地板、次卧室的部分地板、客厅及主次卧的墙面、屋顶计15,000元,2台空调及1台电视机的维修费500元,2张双人床床垫计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业主,被告何文媛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B室房屋”)的业主。2018年9月,因B室房屋阳台漏水导致原告家中房顶漏水,致使原告A室房屋墙壁出现发霉、裂缝、掉漆,地板、床垫、家电发生损害。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涉讼。
被告何文媛辩称,发生漏水的部位是公共雨水管道,本被告没有对公共管道作任何修改或变更,只是在1999年封阳台时用水泥将雨水管包围在阳台之内。若当年有建筑材料掉落在雨水管里,早就发生漏水了。2017年物业在对本幢楼房进行纠偏过程中,对屋顶的沥青都进行了维修。排查漏水时打开B室房屋雨水管发现里面有铁块、沥青,可能系在纠偏房屋时的建筑材料掉落进了公共雨水管。现本被告对公共管道的维修、管理不负义务,故原告的损失与本被告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室内装潢的损失部位无异议,但是有些是房子本身偏移造成的,与漏水无关;家电、床垫碰到漏水可以撤离;原告主张的赔偿过高,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被告民逸公司辩称,本次漏水是阳台上公共的落水管堵塞造成,落水管上有个漏斗,连接楼上的地漏。本次堵塞发生在B室房屋落水管靠近天花板的位置。本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到业主的报修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因维修的部位在业主家内部,为联系业主本被告也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本被告在维修时发现B室房屋靠近天花板的漏斗里面有水泥、木头等装修材料,推测是B室房屋业主封阳台时的装修材料落到了漏斗里造成堵塞。综上,本被告已经尽到了及时维修的义务,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室内装潢的损失部位及金额、家电维修费、床垫的损失费均是合理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2.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漏水原因系建筑废料掉落在公共的落水管中造成堵塞。被告何文媛对此不予认可,漏水原因系公共落水管堵塞,但并非是301室房屋业主造成。被告民逸公司对此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该份说明系被告民逸公司出具的。
3.照片若干,证明原告A室房屋的财产损失。被告何文媛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有些损害并非漏水所致。被告民逸公司表示对此不清楚。
被告何文媛就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照片两组,证明公共落水管打开后的初始状况、物业师傅更换后的情况。原告、被告民逸公司对此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民逸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维修单,证明被告民逸公司接到报修后即上门排查,但因B室房屋家中无人无法进入。原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何文媛表示对此不清楚。
2.照片两组,证明B室房屋阳台封闭的情况、打开落水管漏斗后里面存在装修废料、屋顶的管道疏通口因纠偏被封死。原告表示对此不清楚。被告何文媛对阳台封闭的情况无异议,但认为漏斗中的废料不排除是物业敲开维修时掉落进去的,对屋顶疏通口情况不清楚。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经审理,认定相关事实如下:
一、原告是A室房屋的业主,被告何文媛是B室房屋的业主,被告民逸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
二、2018年9月20日,101室房屋业主发现家中房顶漏水,即至被告民逸公司报修。经被告民逸公司排查,漏水系B室房屋段的公共雨水管堵塞所致。被告民逸公司即派维修工上屋顶进行管道疏通,但因该幢系纠偏楼,纠偏后无法从屋顶进行疏通。被告民逸公司又通知B室房屋业主,但B室房屋常年不住人,几小时后才进入B室房屋。因B室房屋南阳台的雨水管被从上到下封闭,在征得业主同意后,被告民逸公司对封闭物予以拆除,并对堵塞的雨水管进行了更换。
三、A室房屋因漏水造成室内装潢、家具、家电等财产受损。
本院认为,原告家房屋顶部漏水确实无疑,漏水原因是三楼的公用落水管堵塞致雨水溢出。被告民逸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现被告民逸公司未能尽日常疏通、管理义务,导致公用落水管堵塞,造成雨水外溢,从而使原告受损,故其应当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文媛将公用水管四周予以封闭,造成外溢之水聚集来不及从地漏排出,另被告何文媛的不当装修行为,造成物业不能对公共部位及时进行检查、维修,故被告何文媛亦应当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民逸公司未尽日常管理义务的消极行为与被告何文媛将落水管封闭的积极行为间接结合,致使原告受损,故本院根据其原因力比例,确定被告民逸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何文媛承担30%赔偿责任。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金额,本院结合原告的损失情况、诉辩意见,酌情确定为17,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民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和祥财产损失费11,900元;
二、被告何文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和祥财产损失费5,1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被告何文媛负担34元,被告上海民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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