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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与屠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哲,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威,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廖军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屠俊杰,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张哲与被申请人屠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19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屠俊杰的银行存款93,19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周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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