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原告张嘉华与被告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嘉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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