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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园园与上海朝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园园,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朝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俊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靖武,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园园与被告上海朝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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