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军,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宇峰,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孙芝芳,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XXX弄XXX号。
原告张国军诉被告匡宇峰、第三人孙芝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国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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