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勤,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豪,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巨东,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张国勤与被告向巨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张国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国勤撤诉处理。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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