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华,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成荣。
原告张国华与被告上海颖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华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华撤诉。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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