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北京世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圣永,北京世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宏,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国华与被告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国华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21元,减半收取计110,610.5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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