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翼新,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岐。
原告张国明与被告邱翼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张国明诉称,被告邱翼新与案外人张培良、舒雷夫妇曾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拟购买张培良、舒雷夫妇持有的座落于本市环庆东路、环庆南路(东川公路-凌白路)4-3层75平方米,8-10层110平方米和8-11层110平方米三套动迁期房。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冯某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及案外人冯某某三方本着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上述三套动迁房,并以被告为代表与张培良、舒雷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投资对应的是8-10层110平方米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75万元,2015年7月28日支付了6万元,2015年10月27日支付了10万元,2017年3月22日支付了10万元,共计101万元。2017年4月,原告发现并无前述坐落地址的三套安置房,原告就此多次与被告沟通寻求解决,但是被告拒不与原告沟通,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邱翼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新昌路XXX弄XXX号,但自2018年1月起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至今。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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