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张国民,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4********,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大学本科学历,甘肃**大学原副校长,曾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秘书长、武威市**公司总经理、武威市**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住甘肃**大学公寓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甘肃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甘肃省公安厅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3日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民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层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秘书长、武威市**公司总经理、武威**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20万元、黄金2.5kg(价值人民币99.6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9.6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对在该局工作的甘肃**公司董事长张某甲之子在工作上给予关照,3次共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2005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开发的武威市**小区面积156平方米的房产1套。2009年7月,张国民安排周某甲将该房产出售,后周某甲让李某某给张国民之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44万元。
3.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和2010年春节,2次收受周某乙所送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公司总经理、武威**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武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某在有关项目建设的承揽、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4次索要、收受毕某某人民币45万元、黄金0.5kg。
5.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公司总经理、武威**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武威**公司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4次索要、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人民币73万元、黄金1.5kg。
6.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公司总经理、武威**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武威市**公司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4次索要、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人民币150万元。
7.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甘肃**公司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上半年,张国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人民币3万元。
8.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局局长、武威市**秘书长、武威市**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武威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6次索要、收受吴某某人民币90万元、黄金0.5kg。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国民向吴某某索要500万元,要求将钱存入吴某某妻子祁某某的账户,并承诺继续让其在武威**学院承揽工程。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吴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分多次向祁某某账户存入人民币500万元,并告知了张国民。
二、行贿罪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国民为谋求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先后多次给予火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90万元、黄金2.5kg(价值人民币99.6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89.6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被告人张国民在甘肃省**家属院给予火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2011年7月,被告人张国民在甘肃省**委员会楼下给予火某某人民币50万元。
3.2011年9月,被告人张国民在甘肃省**公司楼下给予火某某黄金1.5kg。
4.2011年10月,被告人张国民在甘肃省**厅楼下给予火某某人民币10万元、黄金1kg。
5.2012年1月,被告人张国民在兰州**酒店给予火某某人民币50万元。
6.2012年4月,被告人张国民在甘肃省**家属院给予火某某人民币50万元。
7.2012年9月,被告人张国民在甘肃省**院中给予火某某人民币60万元。
8.2012年8月,被告人张国民在兰州市**山庄给予火某某人民币40万元。2013年1月,火某某退还张国民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个、存折2个;2.书证:干部履历表及任免文件、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付款情况统计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国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民有索贿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左向阳
检 察 员:张小伟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国民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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