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生,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培贤,女,195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殷贤国,男,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泉,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国生与被告甘培贤、殷贤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国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2018年5月自原告80周岁止的养老金损失491,5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8年4月中专毕业之后参加工作,先后在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工程指挥部、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工作,1994年3月,原告于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离职。2018年4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中心告知原告,原告的人事档案已灭失,导致无法证明原告从中专毕业开始至1994年3月期间的工作经历,使得原告办理退休时无法得到理应享有的退休福利待遇。经原告调查发现,原告的人事档案于1991年5月从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工程指挥部工作调动至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时人事档案系一并转入,但当原告从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离职时,人事档案并未按照规定转入原告户籍所在街道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经过董事会决议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小组。后经过清算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予以注销。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清算时股东分别为日本HOMEOSTYLE株式会社、日本大荣既制服株式会社、日本桑芭株式会社、上海康逊尔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康逊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予以注销,公司清算时股东为两被告。原告认为,由于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过错导致原告的人事档案灭失,造成原告在退休福利待遇上的损失,应由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上海康逊尔服装有限公司先后注销,两被告作为上海康逊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理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与原上海康培尔服装有限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将其人事档案转入街道劳动部门造成其损失,属双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产生的争议,该争议在性质上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应当为劳动合同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国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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