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雷,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苗华,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系被告之子),住同被告。
原告张国雷与被告沈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国雷诉称,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50,000元,承诺于2018年2月1日还款,并为此出具了借据、收据。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但至今被告未能归还任何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50,00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18年1月18日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被告沈苗华辩称,原告有诈骗嫌疑,涉嫌套路贷。被告已报警,虹口公安分局已经立案。原告原就本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定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讼争,曾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0民初4846号。该院于2018年4月11日裁定驳回原告张国雷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处理。原告再次就同一诉请向本院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国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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