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圣飞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圣飞,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张圣飞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圣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于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圣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伟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刘伟支付律师代理费16,800元。事实与理由:张圣飞与刘伟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4日,刘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圣飞借款285,000元。当日,张圣飞将上述借款转账至刘伟账户。之后刘伟陆续返还了85,000元的本息。2018年8月24日,双方就余款结算后,刘伟向张圣飞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然至今刘伟尚未还清剩余本息,故张圣飞诉至本院。
  刘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张圣飞通过其账号尾号为89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刘伟账号尾号为4916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285,000元。
  2018年8月24日,刘伟向张圣飞出具借条,其上记载:“本人刘伟(身份证号:略)于2016年3月24日借到张圣飞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已汇入本人招商银行卡中,从借款之日起,此笔借款本人自愿按每月贰分利息给张圣飞,至现在2018年8月24日共计29个月,本息合计叁拾壹万陆仟元,¥316000.00元。本人计划于2018年春节前还清以上借款本息,并同时支付¥316000.00元从2018年8月24日计算每月2分利息,直至还清。如本人未能如期如数还清借款本息,可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等财务成本均由本人承担。”刘伟在落款处签名署期并按捺手印。
  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张圣飞账号尾号为89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未见刘伟的还款记录。
  本案审理中,张圣飞为主张律师代理费向本院提供与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一份,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交纳律师代理费的付款凭证及发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圣飞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可以形成证据链,本院据此认定张圣飞与刘伟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285,000元。2018年8月24日,经双方结算,刘伟出具借条承诺了还款金额、返还期限及借款利率,但该约定存在复利的情况。现张圣飞自愿调整诉讼请求,主张实际未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对应的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张圣飞仅提供《代理合同》,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的事实,故本院难以支持。
  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张圣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张圣飞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张圣飞要求刘伟支付律师代理费16,8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2元(张圣飞已预交3,146元),由张圣飞负担252元,刘伟负担6,760元;公告费560元(张圣飞已预交),由刘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汪  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