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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华、张某与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坤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执行董事。
  原告张坤华、张某诉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坤华、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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