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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邓某某与汤某某、韩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韩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邓某某诉被告汤某某、韩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因原告张某某、邓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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