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士伟,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萌萌,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
被告:郝保山,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张士伟诉被告赵萌萌、郝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士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被告赵萌萌、郝保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士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99,611.1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499,611.1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年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萌萌系同学关系,被告赵萌萌、郝保山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士伟与被告赵萌萌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萌萌向原告张士伟借款200万元,用于上海利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牌照的保壳,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5%,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则逾期部分加收年利率10%。被告郝保山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赵萌萌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归还了120万元(其中包含借款期间利息33,333.30元及逾期利息6,666.70元)。2017年11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债务偿还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借款80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不少于30万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归还原告不少于10万元;2018年6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之后两被告仅于2017年11月27日归还了10万元(其中包含逾期利息61,600元),于2017年11月28日归还了20万元(其中包含逾期利息334元),于2018年1月31日归还了10万元(其中包含逾期利息15,550元),2018年7月1日归还了5万元(其中包含逾期利息32,127.10元),现尚余本金499,611.1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未归还。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赵萌萌、郝保山共同辩称,原告所述的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属实,原告张士伟确与被告赵萌萌签署了借款合同,两被告也出具了债务偿还承诺书。但是在向原告借款之后,两被告已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65万元,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在债务偿还承诺书中双方并未对逾期利率进行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归还的款项中包含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属于复利计息,因此逾期利息仅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现两被告仅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士伟与被告赵萌萌系同学关系,被告赵萌萌、郝保山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士伟与被告赵萌萌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萌萌向原告张士伟借款200万元,用于上海利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牌照的保壳,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5%,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则逾期部分加收年化利率10%。被告郝保山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张士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赵萌萌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归还了原告120万元。
2017年11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张士伟出具了一份债务偿还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张士伟借款80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不少于30万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归还原告不少于10万元;2018年6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在出具债务偿还承诺书之后,两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归还了10万元,于2017年11月28日归还了2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归还了10万元,于2018年7月1日归还了5万元。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张士伟提供的借款合同及中国银行的银行汇款凭证、上海利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偿还承诺书及招商银行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赵萌萌向原告张士伟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现被告赵萌萌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赵萌萌理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现原告据持借款合同、债务偿还承诺书等证据要求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赵萌萌及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郝保山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认定原告出借200万元的事实;2017年11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张士伟出具了债务偿还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张士伟借款80万元,应视为对之前偿还部分债务归纳总结而产生的新债务,原告对此份债务偿还承诺书也未提出异议而视为予以认可。因此至2017年11月6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未予归还,而之后两被告又陆续归还了原告45万元,故本院确认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对于逾期利息的认定,因两被告出具的债务偿还承诺书中对于逾期利率未明确予以变更,故逾期利率应延续原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借款逾期利息应按双方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年利率15%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5%的利息,两被告也应依约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萌萌、郝保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归还原告张士伟借款本金35万元;
二、被告赵萌萌、郝保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归还原告张士伟借款利息33,333.3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止);
三、被告赵萌萌、郝保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归还原告张士伟借款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6,666.70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58,666.67元;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291.67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12,916.67元;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24,833.33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计4,502元,由被告赵萌萌、郝保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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