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士桦,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峰,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渔人码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旻。
被告:上海凡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馨语。
被告:质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琼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辛悦。
原告张士桦与被告上海东方渔人码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凡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士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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