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士英,女,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林建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剑锋(工作人员),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士英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士英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士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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