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东。
委托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朝阳,
被告:武汉全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发展区廖家堡。
法定代表人:李卯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
代表人:朱宇。
被告:周发秋,公民身份号码:xxxx0、
被告: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路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明。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
代表人:潘建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东诉胡朝阳、武汉全际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周发秋、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东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张某东负担。
审判员 吴新莉
书记员: 万莎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