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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伟与徐光伟、周云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大伟,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瑶、金亮,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伟,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周云魁,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建斌,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沈建珍,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大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乃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徐光伟、周云魁、第三人沈建斌、沈建珍、上海大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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