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成、张某某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某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成瑞(反诉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成杰(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杨彩荣(反诉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女。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莺(反诉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成、张某某、张成瑞、杨彩荣、张成杰诉被告杨某某、陆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登记车主和驾驶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莺提出了反诉。原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成、张某某、张成瑞、杨彩荣、张成杰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陆莺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