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某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成瑞(反诉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成杰(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杨彩荣(反诉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女。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莺(反诉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成、张某某、张成瑞、杨彩荣、张成杰诉被告杨某某、陆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登记车主和驾驶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莺提出了反诉。原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成、张某某、张成瑞、杨彩荣、张成杰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陆莺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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