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宋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阿某、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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