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天龙,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金川连,男,1967年9月11日,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城区南期昌路XXX弄XXX号XXX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宝,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第三人: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1098弄B区。
法定代表人:舒飞。
原告张天龙、金川连与被告赵守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现原告张天龙、金川连于2018年12月28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龙、金川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天龙、金川连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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