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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其与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黄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浩瀚小区(光谷智慧城)2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高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其诉称,2015年6月23日起被告因购买电梯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余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6000元(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共计146,0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宏祥园梦公司辩称,1、借款30万元,目前尚欠10万元属实;2、双方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予驳回。根据本案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23日被告因购买电梯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21日、2017年6月28日共偿还借款200,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100,000元未予偿还。
原告张某其诉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园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莉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其及其诉讼代理人黄佳,被告宏祥园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迟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偿还相应借款,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借据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原、被告双方按照交易习惯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对部分利息已实际履行,故本院认定原、被告间就本案借款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期间利息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称本案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520元(按月息2%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至2017年12月5日止),合计110,520元。上述应付款项应按本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张某其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10元,原告张某其负担392元,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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