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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奋与张某、许志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许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奋与被告张某、许志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奋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奋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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