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许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奋与被告张某、许志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奋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奋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