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奎东,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南南,女,199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豪,男,199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寒冰,女,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显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弟,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奎东、张南南、张豪、张寒冰诉被告上海振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奎东、张南南、张豪、张寒冰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奎东、张南南、张豪、张寒冰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奎东、张南南、张豪、张寒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张奎东、张南南、张豪、张寒冰共同负担。
审判员:叶 佳
书记员:徐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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