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溪煜,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倪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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