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钱益民,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钱桥村罗山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奕,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马美玲,女,194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张德明,男,194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坤,男,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7183号民事裁定:一、先行查封案外人潘某某、王某1、王2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张奕、马美玲、张德明在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处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期限为1年。现因被申请人张奕、马美玲、张德明已按照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钱益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潘某某、王某1、王2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奕、马美玲、张德明在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处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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